翻译协同偷渡,被定罪

[ 201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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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专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田志奎等9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3年至6个月不等。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田志奎成立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组织他人偷渡,后田志奎聘用田志达、林吉、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以每人4万至6万元的价格共同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2009年2月至7月间,王龙、张学武介绍2名偷渡人员,张学武介绍1名偷渡人员,另4名偷渡人员经他人介绍,通过田志奎、田志达共同实施组织上述人员偷越国边境。田志奎、田志达编造出国人员虚假信息,指使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负责翻译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资料,查找国外公司信息为准备偷渡人员骗取邀请函,林吉负责为偷渡人员购买出国所需保险及机票、安排境外住宿,田志达等人为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培训,后为几名偷渡人员成功骗取签证。2008年8月,田志奎、田志达编造出国人员虚假信息,指使聂玉会等人翻译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资料,查找国外公司信息为准备偷渡人员骗取邀请函。林吉负责为偷渡人员购买出国所需保险及机票、安排境外住宿,田志达等人为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培训,并为偷渡人员成功骗取签证。田志奎等9人被查获归案。后因2名偷渡人员持用变造的中国护照出境被查获,田志奎等九人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田志奎等9人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田志奎表示认罪,并主动揽责。他说自己雇用的女大学生都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社会上招聘来的,她们并不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田志奎让她们帮助翻译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资料并发函,主要是为了骗取国外公司的邀请函,然后偷渡人员用这些资料前往大使馆,骗取签证,每办成一个签证,收取四五万费用。田志奎组织偷渡的人员多是前往欧盟国家打工,因为中国和欧盟没有劳务输出关系,于是这些偷渡人员声称在欧盟国家有亲戚,要出国探亲,然后滞留在国外打工。庭审中田志奎称,2008年8月,接手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身为公司法人,公司初建时为通过旅行社的朋友做国际贸易,但一笔贸易都没做成。而后张学武在网上找到自己办偷渡,通过欺骗的手段将4名女大学毕业生聂玉会、童艳、于彩虹、周杨杨从社会上招聘回来从事翻译工作。由在网上找国外公司信息,以洽谈贸易的理由让对方出具邀请函,然后以公司经理的身份到大使馆去申请签证,滞留在国外打工。田志奎一再强调哥哥田志达是来北京找工作借宿在自己这,顺便帮自己管管大家的伙食、帮送材料。所有人对办理偷渡情况均不知情,都是自己安排的。对林吉安排偷渡人员国外住宿的情况不予认可,他只是帮着买保险和机票单。所有招聘来的员工每月给1500元加提成,但从未发过提成。成功办理一单偷渡收取4至5万元。张学武称,自己平时没有工作,就是找人偷渡出去打工,自己赚取5000元左右中介费。法院认为,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田志奎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全部犯罪行为,获取犯罪利益,系主犯;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在不同环节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协助田志奎实施犯罪,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田志达的作用大于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分别对与其拉拢的偷渡人员有关的部分犯罪承担责任。九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过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内的偷渡人员均未能出境。综上,根据田志奎、田志达、聂玉会、童艳、林吉、于彩虹、周杨杨、张学武、王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责,法院依法判决田志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田志达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聂玉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万元;童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林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张学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王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8000元;于彩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周杨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宣判后,9人均认罪。 
 

 

 

 由索文北京翻译公司深圳翻译公司广州翻译公司以及上海翻译的职员编辑

 

 

发布:xiuzhu1023 | 分类:翻译行业新闻 | 评论:0 | 引用:0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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